
關于食用農產品食品安全抽檢細則的相關介紹
點擊: 次 時間:2017-07-06 11:17
一、定義
食用農產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種植物、畜牧、漁業產品及其初級加工產品。依據實施細則,主要包括豆類、蔬菜、水果、鮮(凍)肉及副產品、生鮮蛋、生乳、鮮(凍)水產品等食品。
二、適用范圍
主要適用于生產、流通、餐飲環節計量稱重的食用農產品抽樣。
三、抽樣方法及數量
1、食用農產品的批次定義
植物類散裝樣品 :同一產地 、同一品種或種類 、同一生產技術方 式 、同期呆收或 同一成熟度的產品可作為 1個批次 。
動物類散裝樣品 :同一養殖場 、養殖條件相同 、同一天或同一時段生產的產品可作為 1個批次。
2、抽樣方法 、數量及貯存要求
在流通領域的貨架 、柜臺 、攤位抽取同 一批次待銷產品 ;在冷庫 ( 庫房 ) 中從生 產批號相同的垛中 ,取出1箱 ( 板 ) ,從中切割出所需樣品量。
3、不同型態的食用農產品按以下原則分成檢樣和各樣
(1)液體、半流體食品,若用大罐盛裝者,應充分混勻后再采樣 、分樣。樣品應分別盛放于容器中。
(2)果 、蔬類食品應自每批產品上 、中、下三層中的不同部位分別采取部分樣品,混合后按四分法取樣,再進行幾次混合,最后取有代表性的樣品。
(3)肉類、水產品的抽取,樣品個體較大時,將抽到的每件樣品對半分切或1/3分切處 ,合并收 集 為1份用于檢驗 ,余下的收集其中 1/2或 1/3作為 備樣 ;樣品個體較小時應隨機分成兩份,一份為檢測樣,一份為備樣;保證可食用部分滿足檢驗和備樣需求。
4、檢驗樣品 、備用樣品應分別封樣用于復檢的備用樣品由承檢機構保管 。
四、樣品處置
分割后 ,用聚乙烯塑料袋或者玻璃容器將檢樣 、備樣分別進行包裹后 ,用膠帶密封好。抽樣完成后由抽樣人員與被抽查企業代表同時在抽樣單和封條上簽字 、蓋章 , 當場封樣 ,為保證樣品的真實性 ,應有相應的防拆封措施 ,并保證封條在運輸過程中 不會破損。
注 :本節涉及的檢樣 ,包括檢驗機構在檢驗過程中自行對檢驗結果進行復驗時所 采用的樣品 ;備樣僅指被抽查企業或者經過確認了樣品的生產企業對檢驗結果提出異 議 ,需要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復檢時采用的樣品 。
(內容來源食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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