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實驗室建筑設計規程規范介紹(一)
點擊: 次 時間:2017-08-02 10:40
一、實驗室建筑設計總則
1.為使科學實驗建筑設計符合適用、安全、衛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規范;
2.本規范適用于自然科學研究機構、工業企業、大專院校等以通用實驗室為主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科學實驗建筑設計。其它類同的科學實驗建筑設計可參照執行;
3.科學實驗建筑設計必須貫徹執行國家現行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做到技術先進、安全可靠、經濟合理、確保質量、節省能源和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
4.科學實驗建筑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定;
二、實驗室建筑設計相關術語
1、科學實驗建筑
用于從事科學研究和實驗工作的建筑,包括:實驗用房、輔助用房、公用設施等用房。
2、實驗用房
直接用于從事科學研究和實驗工作的用房,包括:通用實驗室、專用實驗室和研究工作室。
3、輔助用房
為科學研究和實驗工作提供服務的用房,包括:學術活動室、圖書資料室、實驗動物房、溫室、標本室、附屬加工廠、器材庫等。
4、公用設施用房
為科學研究和實驗工作提供所需環境及其它條件保證的用房,包括:采暖、通風、空氣調節、制冷、給水、排水、軟化水、煤氣、特殊氣體、壓縮空氣、真空、照明、供配電、電訊等設施的用房。
5、通用實驗室
適用于多學科的以實驗臺規模進行經常性科學研究和實驗工作的實驗室。
6、專用實驗室
有特定環境要求(如,恒溫、恒濕、潔凈、無菌、防振、防輻射、防電磁干擾等)或以精密、大型、特殊實驗裝置為主(如:電子顯微鏡、高精度天平、色譜儀等)的實驗室。
7、研究工作室
用于科研實驗人員從事理論研究、準備實驗資料、查閱文獻、整理實驗數據、編寫成果報告等的用房。
8、標準單元組合設計
為保證實驗用房具有適應性的設計原則,即,從當前和長遠科學實驗工作內容、儀器設備及人員的發展變化出發,綜合考慮確定實驗用房的三維空間尺寸、實驗室建筑設備及實驗儀器設備的布置、建筑結構選型、公用設施供應方式等。對于框架結構,一個標準單元系指一個柱網圍成的面積;對于混合結構,一個標準單元相當于框架結構一個柱網圍成的面積。
9、天平室
設置稱量精度為±0.1~0.01mg天平的房間,天平可設置在較簡單的防振天平臺上。
10、前室
也稱為緩沖間或過渡間,并可兼作更衣換鞋間。
11、準備間
某些專用實驗室的配套房間,供實驗人員做實驗前的準備工作。
12、管道井
用于通行各類公用設施立管的豎向井道。
13、管道走廊
用于通行各類公用設施立管及水平管道的空間。
14、管道技術層
用于通行各類公用設施水平管道的空間。
15、應急噴淋
為保證實驗人員在實驗工作中受到化學及生物危害時的安全,多在靠近該類實驗室的公共走道處設置帶有自動或人控開關的噴淋設備,以備實驗人員一旦被藥品污染時,能及時進行噴淋救護。
16、反應池
指排水系統排出的污(廢)水中含某些有害物質時,在建筑物內或附近設置排出污水處理的構筑物,用物理、化學方法予以處理,以達到國家排放標準。
17、實驗室工作接地
為保證要求接地的儀器設備穩定工作而設置的接地。
18、供電電源工作接地
為交流和直流電源系統提供的接地。
19、保護接地
為保障人身及設備安全而設置的接地。
20、特殊防護接地
為靜電防護、電磁屏蔽防護等提供的接地。
21、防雷接地
為保證建筑物防雷裝置可靠工作而設置接地。
三、實驗室建筑設計具體規范
1、一般規定
科學實驗建筑應由實驗用房、輔助用房、公用設施用房等組成,其設計應合理安排各類用房,做到功能分區明確、聯系方便、互不干擾;通用實驗室、專用實驗室及研究工作室宜采用標準單元組合設計,其結構選型及荷載確定應使建筑物具有使用的適應性;
窗:
設置采暖及空氣調節的科學實驗建筑,在滿足采光要求的前提下,應減少外窗面積,設置空氣調節實驗室外窗應具有良好的密閉性及隔熱性,且宜設不少于窗面積1/3的可開啟窗扇;
條門:
由1/2個標準單元組成的實驗室的門洞寬度不應小于1m,高度不應小于2.10m;
由一個及以上標準單元組成的實驗室的門洞寬度不應小于1.20m,高度不應小于2.10m。
實驗室的門扇應設觀察窗;
走道最小凈寬不應小于下表中最小規定;
走道最小凈寬表
走道形式 |
走道最小凈寬(m) |
|
單面布房 |
雙面布房 |
|
單走道 |
1.30 |
1.60 |
雙走道或多走道 |
1.30 |
1.50 |
走道地面有高差時,當高差不足二級踏步時,不得設置臺階,應設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8。
樓梯:
樓梯設計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科研實驗人員經常通行的樓梯,其踏步寬度不應小于0.28m,高度不應大于0.17m。
科學實驗建筑內應設衛生用具間,可獨立設置或與廁所結合設置,其內應設拖布池及拖布吊掛設施和地漏。
更衣間:
科學實驗建筑宜設更衣間,每人使用面積不宜小于0.60m2,且應設更衣柜及換鞋柜。
更衣間可采用集中式、分散式或兩者結合的布置方式。
采光:
通用實驗室、研究工作室宜利用天然采光,房間窗地面積比不應小于1:6。
利用天然采光的閱覽室窗地面積比不應小于1:5。
隔聲:
通用實驗室、學術活動室允許噪聲級不宜大于55dB(A聲級);研究工作室、閱覽室允許噪聲級不應大于50dB(A聲級)。
產生噪聲的公用設施等用房不宜與實驗室、研究工作室、學術活動室及閱覽室貼鄰,否則應采取隔聲及消聲措施。
隔振:
產生振動的公用設施等用房不宜與實驗室、研究工作室、學術活動室及閱覽室貼鄰,且宜設在底層或地下室內,其設備基礎等應采取隔振措施。
設在樓層或頂層的空調機房、排風機房等,其設備基礎等應采取隔振措施。
室內凈高:
通用實驗室和研究工作室的室內凈高:
當不設置空氣調節時,不宜低于2.80m;設置空氣調節時,不應低于2.40m。
專用實驗室的室內凈高應按實驗儀器設備尺寸、安裝及檢修的要求確定。
走道凈高不應低于2.20m。
2、室內裝修
實驗用房、走道的地面及樓梯面層,應堅實耐磨、防水防滑、不起塵、不積塵;墻面應光潔、無眩光、防潮、不起塵、不積塵;頂棚應光潔、無眩光、不起塵、不積塵;
使用強酸、強堿的實驗室地面應具有耐酸、堿腐蝕的性能;用水量較多的實驗室地面應設地漏;
通用實驗室不宜設吊頂;
需設吊頂且無嚴格密封要求的空間,宜采用活動板塊式吊頂;
3、通用實驗室
通用實驗室標準單元組合設計應滿足使用要求,并與通風柜、實驗臺及實驗儀器設備的布置、結構選型以及管道空間布置緊密結合。
通用實驗室標準單元開間應由實驗臺寬度、布置方式及間距決定。實驗臺平行布置的標準單元,其開間不宜小于6.60m。
通用實驗室標準單元進深應由實驗臺長度、通風柜及實驗儀器設備布置決定,且不宜小于6.60m;無通風柜時,不宜小于5.70m。
由1/2個標準單元組成的通用實驗室,靠兩側墻布置的邊實驗臺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1.60m。當靠一側墻改為布置通風柜或實驗儀器設備時,其與另一側實驗臺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1.50m。
由一個標準單元組成的通用實驗室,靠兩側墻布置的邊實驗臺與房間中間布置的島式或半島式中央實驗臺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1.60m。當靠側墻或房間中間改為布置通風柜或實驗儀器設備時,其與實驗臺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1.50m。島式實驗臺端部與外墻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6.60m。
按第4.2.4條和第4.2.5條規定布置的通用實驗室,如,一側墻或兩側墻靠近外墻部位開設通向其它空間的門時,其相應的凈距應增加0.10m。
由一個以上標準單元組成的通用實驗室,實驗臺之間或實驗臺與實驗儀器設備之間的凈距應符合第4.2.4條、第4.2.5條和第4.2.6條的規定。當連續布置兩臺及以上島式實驗臺時,其端部與外墻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1m。
島式或半島式中央實驗臺不宜與外窗平行布置。必須與外窗平行布置時,其與外墻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1.30m。
不宜貼靠有窗外墻布置邊實驗臺,不應貼靠有窗外墻布置需要公用設施供應的邊實驗臺。
靠側墻布置的邊實驗臺的端部與走道墻之間的凈距不宜小于1.20m。中央實驗臺的端部與走道墻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1.20m。當實驗室設置向室內退進的門斗時,則實驗臺端部與退進門斗的墻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1.20m。
當通風柜的操作面與實驗臺端部相對布置時,其間的凈距不應小于1.20m。
通用實驗室宜由一個或一個以上標準單元組成。
通用實驗室宜集中靠建筑物外墻布置。設置空氣調節的通用實驗室宜布置在北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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